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一四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、 本校專任教師於學期間每週至少應安排二小時之師生晤談時間,依據個人在校及授課情況自行排定時間表。 二、 每學期開始上課前,教師應將排定之師生晤談時間表,提送所屬系(所、中心)辦公室彙整,並張貼於研究室門口,另應於任教科目課程綱要表內併同敘明,公告於本校網頁之教務系統中。 三、 各系(所、中心)應彙整教師之晤談時間表,連同研究室地點、分機與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,於每學期開始上課前,公告於系(所、中心)辦公室及網頁。 四、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
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一四七次行政會議通過
一、 本校專任教師於學期間每週至少應安排二小時之師生晤談時間,依據個人在校及授課情況自行排定時間表。
二、 每學期開始上課前,教師應將排定之師生晤談時間表,提送所屬系(所、中心)辦公室彙整,並張貼於研究室門口,另應於任教科目課程綱要表內併同敘明,公告於本校網頁之教務系統中。
三、 各系(所、中心)應彙整教師之晤談時間表,連同研究室地點、分機與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,於每學期開始上課前,公告於系(所、中心)辦公室及網頁。
四、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